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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没有职务”的职务犯罪

2000-05-2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龚佩琳

上海大东建设有限公司(日资公司)工程事务所所长助理钱晓迅利用职务便利,收受苏州某集团公司封某贿赂25万元,被法院以商业受贿罪判处6年徒刑。钱提出上诉。他认为,他不是该公司正式职工,当然不可能有职务之便,更不用说商业受贿了。

检察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调查,发现了一个特别的现象。

现年40岁的钱晓迅不仅是专业人才,同时又是一名精通日语的翻译人员。1992年10月,他被借调到北京萌柏公司。1996年,钱了解到大东公司急需一名既懂日语、又精通建筑工程的翻译人员,于是和该公司多次接触。大东公司愿意以月薪1800美元聘钱晓迅。

政策规定,外资企业如需招聘员工,必须通过对外服务公司推荐,管理费是月薪的50%。这样一来,月薪将减少一半。

钱晓迅最终说服大东公司和萌柏公司签署了一份“业务委托合同书”,写明:大东公司委托荫柏公司管理上海花园广场建设设备工事。于是,钱晓迅作为萌柏公司的委托业务员,进入大东公司工作。大东公司内部任命他为工程事务所所长助理,负责日语翻译等。

1997年6月,在大东公司工程招标中,苏州某公司副总经理封某向钱提出,如果让该公司中标,就将工程费的3%作为好处费给钱。钱欣然答应。结果,苏州某公司获得一期安装工程,钱先后5次收受封某送的25万元人民币。

检察机关认为,虽然钱晓迅未同大东公司签订任何聘用合同,但他不仅在该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,且具有一定的职权,实际从事该公司的具体事务,符合受贿罪主体资格,故建议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《解放日报》2000.5.2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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